2008年2月22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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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车免费为他人运货受罚引争议
本报记者 李道演

  近段时间,有读者来电反映自己用私家车运输了少量货物,在途中被运管部门以“构成非法营运”为由扣下车辆,并处相应罚款。个体经商户开私家车运货算不算营运行为?运管部门的执法依据是什么?为此,本报通过采访有关部门和法律专家为读者解惑释疑。

  个体户:自家车运货为何成了“非法营运”
  杭州的苏先生是一位个体家电零售商,去年购买了一辆“长安之星”私家车。前几天,苏先生在为一位顾客送货时被运管拦下,运管人员在检查了车辆的相关证件后表示,苏先生由于在没有营运资格的情况下从事营业性运输,属于非法营运,车辆要扣留并将处罚款。
  这项处罚决定让苏先生感到非常疑惑和委屈,苏先生说自己只是出于好心用私家车送货给客户,没有收取运费,怎么就成了“非法营运”呢?

  运管部门:私人用途的车辆不应载货
  记者采访了杭州市运管局的有关人员,他们告诉记者,营业性车辆与非营业性车辆不论是从车辆管理、保险费用、安全管理等方面来看,要求都是不同的。如果私人车辆出了事故,对车上的人或货物造成损害,就无法得到赔偿的。从有关法规的界定来看,营业性运输可分为直接营业性运输和间接营业性运输。驾驶人员通过运输旅客或者运输货物的方式取得运费,如出租车、公交车运输旅客等,这类属直接营业性运输;而一些工厂、商店自购车辆用于送货、取材、运输原材料等行为并将相关的费用结算于产品当中的,则属于间接营业性运输。因此,作为私人用途的车辆不应该载货。
  运管局的工作人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认定标准关键在于“经营性”
  “车辆是否为经营性的道路运输,主要是看车辆是否为他人提供运输和提供运输过程中是否有取酬行为,但这两点没有严格的界定。”浙江亚细亚律师事务所章悦律师告诉记者,如副食店的一些商品价格是市场调节行为,不能断定其价格含有运输费,如果纯帮忙,这就不能算非法营运。
  章悦分析说,所谓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货物运输活动。而非法营运行为是指无营运资格的经营者从事商业性的客运和货运行为。什么属于商业性质,就是说运输活动以营利为目的并发生各种商业方式的费用结算。对此《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虽然没有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但条例全文始终强调“运输经营”四个字。
  另外,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的道路运输营运车辆,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运输经营者的客运、货运车辆,但仅为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或者个体运输经营者本人生活服务的客运、货运车辆和仅在工矿区域内的货运车辆除外。”它的原意是指营运企业的车辆除自用外均为营运车辆。条文中的运输经营者是修饰条文前面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运营者。因此,为自己店里运货的个体工商户,不属于该条款中的道路运输营运车辆主体中的个体运输经营者,其开私家车载货行为并不能简单认定为“非法营运”。